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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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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费标准 通 告 国家邮政局决定,自2002年10月8日起,调整国内邮政电子汇兑业务的汇款限额及相关资费。现通告如下: 一、下调国内邮政电子汇兑业务高额汇款汇费标准。国内邮政电子汇兑每笔汇款最高限额由1万提高到5万元,基本费率仍按每汇款
l.00元(不足1.00元按1.00元计算)收取0.01元汇费,每笔汇款(限额内)最低汇费2元,最高汇费50元。 二、国内邮政电子汇兑业务回执费标准为每件3元。国家邮政局和各省(区、市)邮政局将对资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同时,热诚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用户监督。 特此通告
国家邮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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