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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邮政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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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以下简称邮电部)是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邮政工 第三条市、县邮电局(含邮政局,下同)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以下简 邮电支局、邮电所、邮政支局、邮政所是办理邮政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邮 邮电代办所视同邮政企业所属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 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象、 第五条邮政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业务时,应当协商一致,并签订代办合同。 第六条凡使用我国邮政业务的一切单位或者个人统称邮政用户(以下简称用户)。 第七条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保障用户使用邮政的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负有保护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邮件安全的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邮政业务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所禁止的活动。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法对通信进行检查外,邮件在运输、传递过程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检查、扣留。 第八条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检查、扣留邮件、冻结汇款、储蓄存款时,必须依法向相关县或者县级以上的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出具 第九条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依法没收国内邮件、汇款、储蓄存款的,必须出具法律文书,向 第十条有关单位依照法律规定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查阅邮政业务档案时,必须凭相关邮政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妨害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 ((一)损坏邮政设施; (二)在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门前或者出入通道设摊、堆物,妨害用户用邮或者影响运邮车辆通行; (三)在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无理取闹或者扰乱正常秩序; (四)阻碍邮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寻衅滋事; (五)拦截邮政运输工具、非法阻碍邮件运递或者强行登乘邮政运输工具; (六)非法检查或者截留邮件; (七)其他妨害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或者邮政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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