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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总则

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

邮政业务种类和资费

邮件的寄递

邮件的运输、验关和检疫

损失赔偿

罚则

附则

邮政法实施细则

总则

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

邮政业务的种类

邮政业务资费和邮资凭证

邮件的寄递和损失赔偿

邮件的运输、验关和检疫

罚则

附则

邮政储蓄章程

个人存款帐户实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邮政业务的种类

第十九条邮政企业经营国内、国际邮件的寄递业务和邮件特快专递业务。

国内出件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互寄的邮件,其中寄自或者寄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邮件称港澳台地区邮件;国际邮件是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地区之间互寄的邮件和其他国家、地区通过中国境内经转的邮件。

第二十条国内报刊发行业务是指报刊社委托邮政企业发行报纸、杂志的业务。

第二十一条报刊社委托邮政企业发行报刊时,应当根据报刊发行的范围向指定的邮政企业
或者邮政报刊发行局,出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和领有报纸、期刊登记证的证明。邮政企业
有接办发行能力的,应当与报刊社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签订报刊发行合同。

第二十二条邮政储蓄、邮政汇兑业务是邮政企业为国家积聚资金、沟通经济往来所经办的
金融业务,由邮电部统一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金融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
导。各相关银行应当为邮政企业办理的储蓄、汇兑业务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各项邮政业务的具体种类和邮件分类,由邮电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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