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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邮政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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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 第十二条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设置标准,由邮电部规定:邮政企业的设置或者撤销,由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设置和邮政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 第十四条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住宅区或者旧城区成片改造,应当同时规划和设置 第十五条邮政企业依法设置邮亭、邮政报刊亭、邮筒、信箱或者流动服务时,有关单位或者 第十六条接收邮件的信报箱是居民楼房的配套设施,设计单位应当将其纳入民用住宅建筑 信报箱由居民楼房的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也可以委托当地邮政企业或 第十七条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饭店,应当在方便旅客的地方提供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邮政企业应当提供邮政业务服务。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因建设需要,征用、拆迁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或者邮政设施时,应当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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