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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总则

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

邮政业务种类和资费

邮件的寄递

邮件的运输、验关和检疫

损失赔偿

罚则

附则

邮政法实施细则

总则

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

邮政业务的种类

邮政业务资费和邮资凭证

邮件的寄递和损失赔偿

邮件的运输、验关和检疫

罚则

附则

邮政储蓄章程

个人存款帐户实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二章 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

第十二条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设置标准,由邮电部规定:邮政企业的设置或者撤销,由
邮电部批准;分支机构的设置或者撤销,由邮电管理局批准,报邮电部备案。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设置和邮政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
建设规划。

第十四条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住宅区或者旧城区成片改造,应当同时规划和设置
与之配套的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和邮政设施。

第十五条邮政企业依法设置邮亭、邮政报刊亭、邮筒、信箱或者流动服务时,有关单位或者
个人应当提供方便。

第十六条接收邮件的信报箱是居民楼房的配套设施,设计单位应当将其纳入民用住宅建筑
设计标准。居民楼房每一单元的地面层应当安装与住户房号相适应的信报箱或者在楼房集中处设置信报箱间(群),供住户接收邮件使用。

信报箱由居民楼房的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也可以委托当地邮政企业或
者其分支机构维修、更换,所需工料费由委托单位支付。

第十七条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饭店,应当在方便旅客的地方提供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邮政企业应当提供邮政业务服务。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因建设需要,征用、拆迁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或者邮政设施时,应当与
当地邮政企业协商,在保证邮政通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当将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邮政设
施迁至适宜的地方或者另建,所需费用由征用、拆迁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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