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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邮政法实施细则 |
第二章 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 第十条 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方便群众的地方设置分支机构、邮亭、报刊亭、邮筒等设施,或者进行流动服务。 城市居民楼应当设置住户接收邮件的信报箱。 在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和宾馆内,应当设有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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