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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总则

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

邮政业务种类和资费

邮件的寄递

邮件的运输、验关和检疫

损失赔偿

罚则

附则

邮政法实施细则

总则

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

邮政业务的种类

邮政业务资费和邮资凭证

邮件的寄递和损失赔偿

邮件的运输、验关和检疫

罚则

附则

邮政储蓄章程

个人存款帐户实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二章 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

第十条 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方便群众的地方设置分支机构、邮亭、报刊亭、邮筒等设施,或者进行流动服务。

城市居民楼应当设置住户接收邮件的信报箱。

在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和宾馆内,应当设有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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