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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总则

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

邮政业务种类和资费

邮件的寄递

邮件的运输、验关和检疫

损失赔偿

罚则

附则

邮政法实施细则

总则

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

邮政业务的种类

邮政业务资费和邮资凭证

邮件的寄递和损失赔偿

邮件的运输、验关和检疫

罚则

附则

邮政储蓄章程

个人存款帐户实名规定

邮政储蓄章程

1.邮政储蓄卡是邮电部发行的金融交易卡。
2.凡在计算机联网的邮政储蓄机构开立活期储蓄帐户的城乡居民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使用邮政储蓄卡。
3.申请使用邮政储蓄卡的储户,其活期存款帐户余额不得低于10元,存款余额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
4.邮政储蓄卡只能由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他人,否则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由申请人承担。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计算机联网的邮政储蓄机构(含自动柜员机)办理存取现金及更改密码、查询余额等业务;也可在邮政储汇部门的特约商户进行转帐消费,但不得透支。
5.储户凭卡在ATM上办理取款业务,取款金额和取款次数按发卡邮局规定执行;储户凭卡在营业窗口办理取款业务,按人民银行现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6.储户办理各项卡业务所需缴纳的费用,其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7.邮政储蓄卡如遇丢失、被盗,持卡人应立即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邮局办理挂失,并可向原发卡邮局申请补领新卡,在办理挂失前发生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自负。
8.持卡人应对本人密码自行保管。若储户遗忘密码,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活期存折到发卡邮局办理变更密码业务;因密码泄漏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自负。
9.当储户的邮政储蓄卡由于破损等原因不能继续使用或储户不需要使用储蓄卡时,须在开户局办理有关手续。
10.储户储蓄卡因故被自动柜员机吞没,储户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活期存折到所归属邮局办理领卡事宜。
11.持卡人使用自动柜员机存入现金,同意入存金额以邮局双人核点为准。
12.凡持卡人与发卡邮局间发生的任何争议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13.本章程由邮电部邮政储汇局制定和解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14.本章程自颁布之日(1997年12月16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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